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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题分析 | 提升智能监控绩效的关注点

2015-12-22 黄华波 中国医疗保险
作者
黄华波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
  1 提升监控质量
  
  一是信息系统质量,包括反应速度、兼容性、数据挖掘能力等。对于尚未启动的地区,可参考先行地区的经验教训,比较不同系统模式的特点,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智能监控模式。二是后台知识库的质量,包括医保、医疗、医药知识库等是否全面、完整、协调、更新及时,相互关系是否顺畅,是否留有隐患等。三是工作人员能力,包括人员数量、年龄、专业结构、待遇水平等。由于智能监控工作技术性强、复合度高,更新速度快,因此,要求经办部门要用专人、能人从事这项工作,加强人才队伍建设。四是监控效果,尤其是系统发现问题的能力、查实率,以及医师对系统提醒的遵从率等指标的运用。五是传输数据质量,两定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传输的数据是否规范标准、全面完整,能否做到实时传输等等。
  
  2 扩大成果应用
  
  智能监控系统可挖掘的数据十分丰富,不仅能提高监管效率,还能为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和价格改革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。将智能监控的数据挖掘功能与抽样调查、常规统计等数据进行整合,通过横向、纵向集中和数据清理,形成医保大数据。要充分利用医保大数据,与预算管理、协议管理、两定机构分级管理、医保医师管理、总额控制、付费方式改革、价格改革等工作结合,将监控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、定点服务机构年度考核、总额控制指标分配与调整等相挂钩。
  
  3 完善标准规范
  
  标准规范是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医保与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等横向联通,国家、省、市纵向贯通的基础,标准化、规范化有利于减少各地重复投入,便于系统功能升级。目前,人社部已制定了智能监控的经办规程、药品统一代码、系统建设标准等,还有很多标准有待建立和完善,如相关知识库标准、医疗服务代码等。这些有赖于国家和地方共同努力。一些标准适宜国家统一出台,地方个性化的内容则宜体现地方特色,这样既不影响今后数据的向上集中和全国共享,也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,使智能监控系统更能适应地方实际。
  
  4 注重数据安全
  
  安全是智能监控工作的基础和底线。监控系统采集的就医购药等数据,关乎参保人员隐私和切身利益,防泄密责任重大。医保信息受到各方关注,一些商业机构愿意低成本甚至免费参与这项工作,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获取数据用于更广泛的商业目的。目前,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还比较多,且有迅速增多趋势,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、对社会开放部分信息、迫于基金压力仓促上线监控系统时,都有数据泄露风险。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,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,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。”第九十二条规定,“……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医保经办机构务必慎之又慎,明确责任和权限,把握好系统流程的关键点和系统操作的关键人员,不断完善制度,防微杜渐,确保信息安全。
详见
《中国医疗保险》2015年第12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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